“现在开庭!”
随着法槌落下,日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评议组全程旁听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截至案发,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798万余元,且不能说明来源,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涉及的犯罪事实多、犯罪时间跨度长、犯罪手段隐蔽、案情疑难复杂。为有效指控犯罪,我们组成了办案团队,依法介入调查、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出庭公诉人、城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振华告诉记者,受邀介入该案后,他们有效引导调查,为案件的准确定性打下坚实基础。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告人认罪态度反复的情况,办案人员多次开展释法说理,同时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确保指控罪名无误。
“你有几处房产?”
“五套。”
“有几处商铺?”
“两处易速宝。”
“有几处车位。”
“四处。”
庭审中,在讯问被告人后,公诉人对多组证据进行多媒体示证。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不同意见,公诉团队及时作出回应。被告人在最后陈述环节数次落泪,自愿认罪认罚。
记者注意到,公诉人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书中的法庭教育部分得到评议组一致认可。评议组认为,该案的法庭教育结合案情与被告人的身份,从其入党时的赤诚之心讲到犯罪时的利欲熏心,从其曾是被社会尊重的司法工作人员讲到沦为被大众痛恨的司法腐败分子,讲述永葆初心的重要性,直击灵魂,在教育被告人的同时,为现场旁听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廉政教育课。
最高检第九评议组就王某某职务犯罪案检察官出庭履职情况开展评议。
此外,评议期间,评议组成员既“点赞”,又“点穴”,从自身的办案经验出发,为出庭检察人员更好出庭支持公诉给出针对性建议。
“讯问举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公诉人在讯问和举证阶段,紧紧围绕庭审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出示证据。”评议组成员、全国十佳公诉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从鑫莎在肯定当天出庭工作的同时,建议办案人员进一步详细描述审查报告中发破案经过部分,特别是对于感情投资型受贿和人情往来如何区分,可以作进一步研究。
“审查报告是‘内功’,出庭公诉是‘外功’。该案被告人反侦查能力很强,在认罪态度反复的情况下,检察人员能够在出庭中有力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指控犯罪,与之前的依法介入引导调查、全面收集证据密不可分。”评议组成员、全国优秀公诉人、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主任崔苗认为,公诉人在答辩过程中及时有力,如辩护人提出部分受贿金额应认定为人情往来时,公诉人回应:“为何你不在主要领导岗位后,就没有了这些人情往来?”
“审查起诉工作细致扎实,尤其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结合审计报告进行了准确增减,体现了公诉人严谨负责的态度和客观公正立场。”评议组成员、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李延奎对出庭公诉工作给予肯定的同时,按照首届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检察文书评选活动中优秀法律文书样本,给出提高法律文书规范性方面的意见建议。
最高检出庭评议工作组成员、重大犯罪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赵丽娜也参加了评议活动。她认为,庭审中,公诉人自信从容,团队分工合理、配合默契,展现了国家公诉人的良好形象。特别是副检察长带头出庭,以上率下,起到了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对于评议组成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评议组组长、浙江省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孔璋均表示赞同。在他看来,该案虽然是一起认罪认罚案件,但疑难复杂。被告人能够认罪认罚,恰恰是因为出庭检察人员在庭审前全面掌握、吃透了证据。
在点评个案的基础上,孔璋由此延伸到如何提升出庭公诉水平:“出庭公诉不是一项独立的工作,与前期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所做的工作密不可分。要充分发挥出庭支持公诉的‘龙头’作用,带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质量提升,提高刑事检察整体工作质效。”孔璋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当天的评议会上,评议组成员看到了很多熟悉的面孔——之前被评议案件的出庭公诉人。他们主动来到当天的评议现场,再次面对面记录、学习评议组带来的真知灼见。
“全盘接收!”青海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他们将全面梳理评议组点评意见,吸收转化为具体改进措施,切实推动此次评议活动取得实效,促使全省检察机关公诉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记者:崔晓丽 视频/图片:青海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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